发布时间:2025-07-28 浏览次数:0
青岛市安装户外LED显示屏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整理而成,仅供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第四条 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附: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咨询电话:0532-519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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