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次数:0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有完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的使用权;
(四)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到居民采光、通风等条件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指负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相关材料;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申请公共用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只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
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前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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