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0
宁波市安装户外LED显示屏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流程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整理而成,仅供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载体租赁使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十四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
(三)设施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四)信用记录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材料和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同时告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并在验收后五日内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实景图等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许可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
联系人:方经理
手机:13512118719
电话:4008209320; 021-36411816
邮箱:Tonyf@sh-gren.com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复旦软件园2层